(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贾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