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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寅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寅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6265273-7。法定代表人沈文忠。委托代理人梁海茵。被告深圳市宝寅线路板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404。法定代表人黄前梅。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寅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