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耀武诉郑成发,柴晓瑞,郑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耀武,郑成发,柴晓瑞,郑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08-23号申请执行人韩耀武,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成发,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晓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郑瑞杰,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郑成发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稷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郑成发、郑瑞杰发出执行令,责令二被执行人郑成发、郑瑞杰在收到本执行令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韩耀武40000元及利息18000元,被执行人郑成发、郑瑞杰给申请执行人韩耀武的利息从2007年10月23日起算至还款之日,(利息按约定的2.5分计算),被执行人柴晓瑞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1370元。但三被执行人郑成发、郑瑞杰、柴晓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成发、郑瑞杰、柴晓瑞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061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