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学明与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明,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刘学明,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启兵,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B座,组织机构代码:67102556-7。法定代表人朱凯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振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明与被告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刘学明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刘学明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补足案件受理费37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明撤诉处理。已经预收的部分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明真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