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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书全与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书全,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书全,男,汉族,1951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罗书全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书全申请再审称:1.罗书全与三鑫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本案债发生的渊源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双方借款关系无效;2.三鑫公司对7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罗书全借用三鑫公司资质投标四川民族学院“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图书馆)”项目,双方建立了挂靠关系;三鑫公司向罗书全出借700000元,双方还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虽然两个法律关系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但就两个法律关系各自的效力,以及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分别评价。故对罗书全关于本案双方的借款关系因无效挂靠关系而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进一步而言,即使双方借款关系无效,申请人也应当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或是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三鑫公司是否对保证金被没收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损失的问题,不属本案借款合同关系的审查范围。因此,二审法院对罗书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罗书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书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高殿宝代理审判员  宾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