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杰,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洪振基,黄昭明,伍燕云,洪振展,伍碧娥,郑志忠,洪安治,洪振乐,洪丽画,福建省南安市南盛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陈文杰,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郑志忠。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基。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忠。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基。被告洪振基,男,汉族,1957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黄昭明,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被告伍燕云,女,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洪振展,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被告伍碧娥,女,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郑志忠,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洪安治,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被告洪振乐,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营前村溪南区199号。被告洪丽画,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盛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杰与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洪振基、黄昭明、伍燕云、洪振展、伍碧娥、郑志忠、洪安治、洪振乐、洪丽画、福建省南安市南盛港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