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与王斌、胡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王斌,胡汉林,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负责人:孙玉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龙,该行副行长。被告:王斌,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现为桐城市XX木材加工厂业主。被告:胡汉林,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系被告王斌之妻。被告: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诉被告王斌、胡汉林、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5841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郭 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