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荣荣、陆建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荣荣,陆建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胡荣荣。被申请人陆建华。委托代理人胡荣芬。申请人胡荣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陆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荣荣诉称:其妻子陆建华于2014年12月25日突发疾病,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顶叶改变,脑血管畸形、左侧放射冠腔隙性梗塞,无法医治。现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特申请法院宣告陆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陆建华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陆建华与胡荣荣于198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胡荣芬系胡荣荣之妹。陆建华因“突发昏迷2小时”,于2014年12月25日在无锡市解放军第一0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基底动脉顶端动脉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左侧基底节区动静脉畸形,并于2014年12月31日进行“全脑血管造影+基底动脉顶端动脉瘤栓塞术”,后病情稳定,于2015年2月14日出院。出院后一般情况好,但神志昏迷,GCS4分,四肢张力高,肌力1级。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日,陆建华在无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疗经过:患者因“咳嗽、咳痰1月余,发热1周”入院,入、出院时均神志不清。出院诊断:肺部感染、器官切开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动脉瘤介入术后。2015年4月8日,陆建华又被送至无锡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植物状态;2、肺部感染;3、气管切开术后;4、脑动脉瘤介入术后。诊疗经过:患者因“呼之不应三月余、咳嗽、咳痰二月余“入院,入院后神志不清,仍处于植物状态,四肢肌张力偏高,双下肢轻度屈曲,四肢肌力无法评定,坐位平衡为0级,立位平衡0级。给予对症治疗靠全护理生活,生命体征平稳,无法进行交流。目前陆建华仍在无锡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胡荣荣的申请,本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陆建华目前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所认为被鉴定人陆建华自2014年12月25日突发脑血管意外至今,一直处于神志不清,全鼻饲和大小便失禁,个人生活全部由他人料理等。被鉴定人智能损害在极重度范围,目前为植物状态,连最基本的反射没有,与外界无法交流,既不能理解周围人讲话含义,又无言语表达能力,更不用谈“客观、真实表达自己意愿”,连最基本的个人生活需全护理,根本不可能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该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1、鉴定诊断:脑血管病所致极重度智能损害(植物状态);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陆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法医××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陆建华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荣荣、胡荣芬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据此,本院认定陆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荣荣为陆建华的监护人。鉴定费用1800元,由胡荣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盛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远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