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亮与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黄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春。上述申请执行人黄亮申请执行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注销,现该公司已注销。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民事主体已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