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庄罗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罗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庄罗氏,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十八庄行政村十八庄***号,身份证号:3412231969********。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罗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