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顺平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顺平县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侯某某。被告顺平县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顺平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鲍红莲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