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亚丹与何亚飞、何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丹,何亚飞,何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丹,女,1995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亚飞,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宏恩,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何亚飞、何宏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亚飞、何宏恩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亚飞、何宏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亚飞、何宏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