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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敏直与芮城县公安局学张派出所、李铁鹿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直,芮城县公安局学张派出所,李铁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48号原告李敏直,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芮城县公安局学张派出所。负责人张伟,所长。委托代理人肖军照,该所干警。委托代理人姚国驹,该所干警。第三人李铁鹿,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直诉被告芮城县公安局学张派出所,第三人李铁鹿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敏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敏直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宽代理审判员  刘鹏鹏代理审判员  荆鑫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