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玉安与张玉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安,张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安。被执行人张玉民。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玉安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2015年3月25日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