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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孔山别克·俄拉依克与黄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孔山别克·俄拉依克,男,哈萨克族,1968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委托代理人加依娜尔·朱马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胜利,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孔山别克·俄拉依克诉被告黄胜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山别克·俄拉依克以与被告黄胜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山别克·俄拉依克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山别克·俄拉依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山别克·俄拉依克负担。审 判 长 屈            云代理审判员 阿孜亚·尼亚孜人民陪审员 瓦提汗·夏木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