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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秦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