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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孟四令与李国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四令,李国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孟四令,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特别授权),山东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四令诉被告李国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四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四令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四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四令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