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李娅与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娅,向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39号原告陈李娅,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向桂芳,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娅与被告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李娅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李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李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李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