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与被执行人刘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委托代理人唐国先,北海市海城区“148”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贵与被执行人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贵与被执行人刘广已自愿房屋抵债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院的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张贵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4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积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