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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州美奈橡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宇达液压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奈橡塑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宇达液压机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12号原告:苏州美奈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猛。委托代理人:金永明。委托代理人:陈祥。被告:宁波市鄞州宇达液压机械配件厂。代表人:戴宇杰。原告苏州美奈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宇达液压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