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艳红与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民、陈自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红,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民,陈自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康艳红,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四民,男,52岁。被告陈自发,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红与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民、陈自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艳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康艳红负担。审判员 于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