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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艳红与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民、陈自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红,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民,陈自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康艳红,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四民,男,52岁。被告陈自发,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红与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民、陈自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艳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康艳红负担。审判员 于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