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张俊阁、张会辰、张嫩英与张建军、张治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273号张俊阁、张会辰、张嫩英申请执行张建军、张治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偃民九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俊阁、张会辰、张嫩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军、张治安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3)偃民九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