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天龙与王兴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龙,王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7号申请人李天龙。被执行人王兴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文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高密支行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