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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天龙与王兴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龙,王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7号申请人李天龙。被执行人王兴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文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高密支行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