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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毛某、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毛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徐某,主任。被执行人:毛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程某,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毛某、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947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694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某、程某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非审字第001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