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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北委四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道园航社区。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云委二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