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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艳华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华,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华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艳华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8153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艳华又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