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培利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培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98号罪犯孙培利,别名豹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培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九十万三千九百七十一元八角四分��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7日止)。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和民事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培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培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培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培利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培利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