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华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满意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华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满意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226号申请人北京神州华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育新嘉园3号楼6单元1203。法定代表人冀秀忠,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满意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23号楼底商-16号。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神州华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满意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156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满意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账户内无足够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内容的存款,无购房登记,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华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华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满意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5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寒军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冀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