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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吕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申请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进行查封,价值为40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与南二环交汇处闻都城市广场项目11号楼一层中建筑面积1991.71平方米建筑物的价值。该房屋评估价为45040530元。担保人向本院提供了开发该房屋所持有的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证号20150004。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价值为40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二、查封申请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以价值400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学英审判员  王美春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