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绪和与尹玉香、朱立柱、黄加忠、贝同立、关凤艳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和,尹玉香,朱立柱,黄加忠,贝同立,关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赵绪和,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尹玉香,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立柱,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黄加忠,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贝同立,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关凤艳,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绪和与被执行人尹玉香、朱立柱、黄加忠、贝同立、关凤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