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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廖昆与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昆,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86-3号原告廖昆,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天明村6组3号附10号,身份证号码510219198006149437。被告彭刚,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陈家坡10号1幢4-2,身份证号码510221196503060014。本院在审理廖昆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昆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廖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