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四清与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清,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清,男。被执行人: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周伟,男。因被执行人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伟不履行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周伟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皖LW33**轿车已被本院在诉讼时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杨四清和被执行人周伟自行达成了协议,周伟同意将查封车辆以40万元人民币抵付给杨四清,申请执行人杨四清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金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