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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委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车焕潮与劳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焕潮,劳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委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车焕潮,农民,住所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劳利华,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崧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劳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劳利华向申请执行人车焕潮支付执行款34000元,另向法院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410元,但被执行人劳利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劳利华每月可得养老金2616.73元,陈小萍系被执行人劳利华的配偶,每月可得养老金301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劳利华每月可得的养老金收入2600元,直至满34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