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黄泛区支公司、王四林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黄泛区支公司,王四林,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住所地:黄泛区。负责人霍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四林,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豫P×××××货车实际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豫P×××××货车登记所有人。住所地:西华县。法定代表人牛雪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泛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四林、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黄泛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黄泛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黄泛区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黄泛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华审 判 员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