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爱柱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柱,张杰,淮南市康家房产信息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王爱柱,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张杰,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第三人:淮南市康家房产信息服务中心,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经理: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柱与被告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爱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