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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付旗与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旗,杨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李付旗,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告杨立志,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原告李付旗与被告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付旗及其申请的证人陈某、赵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付旗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郑州市务工期间认识,2008年,原告在郑州市银基商贸城经营服装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4000元,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算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立志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杨立志向原告李付旗出具格式借条一份,内容:“今借李付旗现金叁万肆仟元,小写34000元。2013年12月23日借,2013年12月23日还,如到期不能还款,且不履行其他手续,借款人将自愿接受每天3%的违约金。借款人:杨立志电话:158××××1131身份证号:。”至原告李付旗起诉之日起被告杨立志尚未向原告李付旗偿还借款3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接受原告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从而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李付旗要求被告杨立志偿还借款3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立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付旗借款现金人民币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杨立志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