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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傅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傅某,农民。被告:程某,教师。原告傅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长  廉学锋审 判 员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