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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冬至申请宣告宋洪丽、马文涛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11号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宋甲某、马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某某述称:其是宋甲某之生父、马某某之女婿,二被申请人之女儿宋小某、之子马小某一直寄养在其家。2012年10月30日二人一同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任何音信。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宋甲某马某某失踪。经查宋甲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申请人之女儿,住平舆县。马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女婿,住河南省平舆县,其二人于2012年3月外出打工,10月30日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宋甲某、马某某于2004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儿宋小某,2006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马小某,现随申请人宋某某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宋甲某所在的平舆县射桥镇后刘村民委员会和平舆县公安局射桥派出所、马某某所在的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民委员会和平舆县公安局十字路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宋甲某、马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宋甲某、马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期间届满,被申请人宋甲某、马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甲某、马某某于2012年10月30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宋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宋甲某、马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宋甲某、马某某为失踪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甲某、马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书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