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瑞德拍卖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河南省瑞德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296-3号申请人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河南省瑞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申请人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瑞德拍卖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瑞德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