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彩华、姚彩芹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姚彩华,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起诉人姚彩芹,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姚彩华、姚彩芹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原告与本市某村某组村民王志军因土地合同纠纷多年,曾多次找被告本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发包方)索要土地,被告开具证明说明原告的土地在王志军的承包地内,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被告又出具证明,证明了原告0.6亩土地的具体位置,法院按证明判给原告土地0.6亩,原告得到土地后,发现这块土地是王志军承包地中地理位置最差,收益最少的地块,且这块土地在其他承包地的包围之中,根本没有经营通道,导致原告这些年根本无法耕种,应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要求对赤峰市某村某组村民王志军的承包地(二原告0.6亩承包地在其中)进行重新划分,公平公正分给二原告0.6亩土地,以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起诉的事项,已经过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赤峰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彩华、姚彩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俊彤审判员 贺 友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