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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澄与龙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澄,龙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6号申请人:李澄。被申请人:龙剑飞。申请人李澄因与被申请人龙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龙剑飞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粤K×××××号)一辆。申请人李澄提供其本人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粤K×××××号)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龙剑飞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粤K×××××号)一辆。车辆扣押、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李澄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粤K×××××号)一辆。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扣押、查封的时间以扣押、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扣押、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扣押、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扣押、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