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姚某、人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姚某,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住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授权),张国玲,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授权),陈明宝,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某,退休职工。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8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