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段某某,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