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向东与余深水、陈华莲、吴长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东,余深水,陈华莲,吴长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向东,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余深水,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华莲,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长孝,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向东与被执行人余深水、陈华莲、吴长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余深水、陈华莲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19幢某室房产。由于房屋拍卖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待该房产处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