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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37号原告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30号金湘潭商业广场070109房。法定代表人谈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原告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3086.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06.5元,由原告湘潭市众成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再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