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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翟伯齐与翟伯齐、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通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翟伯齐,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通运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张诚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橹,田耀先,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翟伯齐。被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通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兴,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通运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翟伯齐、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通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