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修兰与赵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修兰,赵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唐修兰,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左,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江苏省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修兰诉被告赵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修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修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修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