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修兰与赵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修兰,赵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唐修兰,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左,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江苏省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修兰诉被告赵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修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修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修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