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仝云功与仝瑞辉、李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云功,仝瑞辉,李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89号原告仝云功,男,1950年6月7日出生。被告仝瑞辉,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李会青,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原告仝云功诉被告仝瑞辉、李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31日本院立案受理,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云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仝瑞辉、李会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云功诉称,原被告系街坊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村里从事家庭养殖肉鸡的行业,2012年被告夫妇找到我,说想扩大养殖规模,让我为其借钱,我找到王庄镇的刘建振,二被告借刘建振现金10000元,并约定利息,并书写借条,刘建振让我做担保人,我就签字。后我替被告偿还刘建振的本金及利息,原告仝云功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找借口推脱。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被告仝瑞辉、李云青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被告向刘建振借款10000元,并为刘建振书写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刘建振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利息1分2厘,借款人仝瑞辉,担保人仝云功,2012年6月17日;后刘建振向原被告催要,原告仝云功就代替二被告偿还了借款100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追要,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刘建振书面证明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仝瑞辉借刘建振现金10000元并书写借条,原告仝云功做为被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现原告仝云功诉请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仝瑞辉、李会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仝云功现金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仝瑞辉、李会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