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丽诉被告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曾丽,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明,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诉被告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曾丽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