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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洪俊伟与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俊伟,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杜知明,粟永军,李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洪俊伟,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法定代表人粟多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知明,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粟永军,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李林喜,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申请执行人洪俊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怀中执字第28号洪俊伟申请执行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杜知明、粟永军、李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远志 微信公众号“”